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方慕辰/綜合報導】
台北地檢署指出,張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恐嚇公眾、刑法等罪嫌,然因被告業已死亡,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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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稿指出,被告外顯之個性內向、木訥、壓抑,另經檢視其名下之 Line、Facebook、Discord 等社群帳號,亦顯示被告社群參與程度有限,被告於大學畢業、就業期間之社交人際關係呈現相當貧乏狀態。及檢視被告所使用扣案三星平板、iPad 平板、iPhone 8Plus 手機之數位採證鑑識檔案資料,均認被告與家人關係疏離,尤以 110 年 6 月間離職後,幾乎與家人斷聯。
被告自保全工作離職後不久,即於 112 年 8 月 28 日,突將其帳戶內所餘存款,全數以現金方式提出,共計新臺幣(下同)62 萬 6,838 元,之後被告於 112 年 12 月17 日有創建「金錢規劃.txt」檔案,最後於 114 年 12月 15 日開啟即刪除,與本案犯行之實施時點 114 年 12月 19 日極為相近,研判被告係欲規劃達成犯罪計畫過程中所需資金而建立,研判至遲於此時點即逐漸萌生本
案之犯意。
依被告曾持用之 iPhone 8 Plus 手機搜尋紀錄之起迄時間為 110 年 10 月 29 日至 111 年 3 月 10 日間,有搜尋「隨機傷人事件」之相關字串。被告於 112 年 12 月 17 日前之某時萌生暴力攻擊意念,並於 113 年 1 月間創建投擲式燃燒瓶文件檔,復於 113 年 4 月起陸續購入長、短刀具,益徵被告自 112 年 12 月 17 日前之某時,即觸發暴力攻擊社會不特人之意念。
被告於 113 年 6 月至 113 年 12 月間在臺中居住期間,初始多為關注上開中捷事件之相關新聞報導,自 114 年 10 年初始轉為以關注鄭捷相關事件之議題為主,應可推論被告係受上開案件影響,方於斯時北上至公園路租屋處租屋、並規劃犯案前至捷運中山站一帶(即新光三越百貨南西店附近)入住旅館,顯有參考鄭捷、洪淨手法隨機殺人之想法與意圖。
被告於 113 年 6 月至 114 年 12 月間,針對「鄭捷、隨機殺人、縱火、謀殺、虐童、汽油彈、捷運」等類型之新聞事件或議題探討(計 1,810 筆紀錄)均相當關注,統計與鄭捷捷運殺人事件之相關新聞與報導議題探討計有 512 筆,幾乎每月均會重複觀看相關類似鄭捷事件新聞議題之探討,亦長期關注有日本、美國、瑞典及澳洲等國所發生隨機槍擊或殺人等多人死傷之無差別攻
擊事件。
除此之外,被告十分熱衷搜尋、瀏覽與「Ryona」類型(Ryona【リョナ】係源自日本網路文化,指以觀看女性角色遭受痛苦、虐待或傷害情境而引發性興奮之內容)有關之內容(累計 6,315 筆),甚至於 114 年 9 月 1 日創建「越南屠夫」分屍兇殺案件之「Dead」資料夾,下載存有上開新聞事件分屍殺人之照片,加劇隨機殺人或無差別攻擊之意念。
被告 113 年 4 月起陸續購置犯案刀具,114 年 1 月 17 日購入煙霧彈、114 年 1 月 20 日至 23 日搜尋汽油、煤油點燃相關資訊、114 年 5 月 13 日、6 月 10 日網購汽油桶、114 年 11 月 26 日搜尋相關「凝固汽油彈」、「如何制造投掷式燃烧瓶(莫洛托夫鸡尾酒)」、「製作黏性較佳的汽油彈」等製作資訊,並於 114 年 11 月 22 日至 12 月 4 日間陸續網購甲醇、護目鏡、戰術背心、打火機、白蠟、聚丙乙烯、保麗龍顆粒等物品。
被告雲端硬碟所留存之攻擊計畫書(檔名「2025/12」)係於 114 年 10 月 5 日創建至 12 月 16 日陸續編輯或瀏覽(共計 61 筆),並搜尋相關「警察局」、「消防局」、「臺北火車站 板南線 平面圖」,並下載「捷運台北車站立體導覽圖」電子檔,於地圖上標示預計投放煙霧彈、凝固式汽油彈之位置,而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 1 之攻擊點位計畫。且有於 11 月間親自實際探勘現場路線、觀察人流,註記犯案縱火或丟擲煙霧彈與汽油彈之點位,並規劃攻擊計畫書分頁 2 之時序計畫,並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 3 之工具清單、數量,最後於 16 日晚間 11 時 56 分許最後瀏覽攻擊計畫書之內容。
另本案發生後,臺灣高等檢察署立即成立「督導應變小組」,並責成全國各地檢署成立「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」專責處理涉及網路、大眾運輸系統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恐嚇及危害公眾安全相關案件,即時啟動通報及應處作為,迄 115 年 1 月 14 日止,各地檢署偵辦相關案件共 51 件(被告 48 人、聲押 21 件、法院裁准羈押13 人、已起訴 11 人),尚查無與本案被告有所關連。復經本署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洽詢,自 114 年 12 月 19 日起迄 115 年 1 月 14 日止,全國各地因模仿本案所衍生之預告暴力、散布假訊息等相關貼文或留言案件,合計有 198 件,目前亦查無與本案被告有所關連。故益徵本案之犯行均為被告個人自行單獨長期籌備策劃犯案,並未有其他組織及共犯成員參與之情事。